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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之基本知识

2024-09-19 19:46 来源:云美集 点击:

一般人格权之基本知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人格权基本常识

《民法典》第四编单独成编,以高达五十个条文之多规范了人格权内容,由此可见,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内容是何等的关注和重视。人格权本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普通法律之中再具体细化规范,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落实。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该条文第一款规定的是具体人格权,共有九种,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可以直接适用的人格权客体,也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广泛接触和遇到的人格权情形。

然而,除了上述这九种具体的人格权之外,在现实生活中面临大量的无法直接与这九种具体人格权相联系的人格利益,法律便采用了另一款概括表述的方式规定的人格权利益保护,这便就是一般人格权。从该条文我们可以明确看出,一般人格权就是上述九种具体人格权之外的,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

很显然,一般人格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上的专门术语,体现在现实生活领域可能会发生多种多样的解释,但归根结底,依然采用客观主义判断标准,即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是否违背为根本。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其具有解释具体人格权,创造具体人格权和补充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先来看这个著名的案例:

李东诉屈臣氏超市搜身案。

1998年夏天,上海女大学生李东(化名)带着小侄子逛商场。上午10点左右,当她从上海屈臣氏超市出门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门口的一名女保安拦住李东,对其挎包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该店商品。于是让李东再次穿过三处防盗门,但是警报器仍然鸣叫不停。

女保安不顾李东的反对,强行把李东带到商场地下室的办公室,并当着超市经理和男保安的面,对李东的全身进行检查。女保安把其男同事和李东的小侄子赶出办公室之后,要求她脱下裤子接受检查。李东一再声明自己没有拿商场的任何东西,但在女保安又紧紧威逼,只得忍辱脱下长裤,没有发现任何东西,之后她被逼迫第二次脱下裤子接受检查。女保安又经过仔细的检查后,证明李东是清白的,没有偷商场的任何东西。

李东随后以商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其精神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责任构成,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万元,二审改判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该案是人格权纠纷中最具典型的案例,开创我国民法领域对一般人格权探究和维护的先河,在未来的多年以至至今,由此案引申出台了大量的关于人格权相关法律规范。本案中超市虽然并未侵害李东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李东的具体人格权。但自然人享有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权,超市的行为构成对李东的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一般人格权并非以侵犯具体人格权为前提,只要是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且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便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与此案类似的还有“三里屯酒吧拒入案”。张某年幼时,因家中失火,导致张某脸部大面积皮肤被烧伤,经医院抢救后,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满脸的疤痕。张某经过长时间的心里治疗,终于走出阴霾,鼓起勇气,面对生活。

2015年6月,张某入职北京三里屯某公司,某日,张某与公司同事一同到北京三里屯某酒吧聚餐狂欢。走到酒吧门口时,张某被酒吧保安拦住,拒绝让张某进入,并告知张某“您相貌欠佳,让您进去会吓到其他客户的,您请回吧”。张某以酒吧侵犯自己人格权为由,遂一纸诉状将酒吧告上法庭,要求酒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