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美集 > 杂谈 > 正文

​父亲挪用压岁钱,儿子上法院起诉!这案子听听律师怎么说...

2024-06-18 15:05 来源:云美集 点击:

父亲挪用压岁钱,儿子上法院起诉!这案子听听律师怎么说...

“恭喜发财,红包拿来”

过年期间

孩子们给长辈磕头拜年

就会收到压岁钱

如今孩子们收的压岁钱

少则几百元,多则成千上万元

父亲挪用压岁钱,儿子上法院起诉!这案子听听律师怎么说...

视觉中国图

随着时代的发展

孩子们越来越有主见

如果直接“挪用”

孩子心里不乐意不说

碰上较真的

可能还会引发官司

据《人民法院报》官方微信报道

2013年8月,小苏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小苏随父亲苏某生活。

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苏某分三次将小苏的3000元压岁钱存入银行。

2015年12月,小苏搬至母亲黄某处生活至今,且于同月申请变更小苏的抚养权。

2016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小苏由母亲黄某抚养。

但在2016年3月,苏某未经小苏同意,擅自将小苏存入银行的压岁钱及利息共3045元取出。

小苏认为,苏某私自提取其压岁钱拒不返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苏某辩称,原告的压岁钱是其作为原告监护人存入银行的,是在被告的亲友圈子当中产生,与原告母亲并无关系,且其曾与原告约定,待原告成年后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母亲利用原告不懂分辨是非黑白,试图教唆原告索回压岁钱。

法院认为,原告小苏名下的银行存款虽是被告苏某为其存入,但小苏对该存款仍享有所有权,苏某无权擅自处分小苏名下的存款。苏某将小苏名下的存款取出,侵犯了小苏的权利,小苏主张苏某返还存款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苏某返还小苏本金及利息共计3045元。

父亲挪用压岁钱,儿子上法院起诉!这案子听听律师怎么说...

那么,孩子的压岁钱

到底该怎么用呢?

本期《法治东莞》我们邀请

东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宇聪律师

解读有关法律上的“赠予”

及被监护人理财的问题

监护人不得擅自

“非善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法律条文中本无“压岁钱”一说,但根据民法的渊源,特别是《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就是指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主要是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的局限性,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视家庭和亲情的社会,而“压岁钱”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民间传统习俗,其本身不为法律所排斥;加之压岁钱是由于“赠送”行为而产生,在法律上讲属于对孩子的“赠予”,而孩子作为受赠人一般也是愿意接受的。由于赠予合同属单务合同非要式行为,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后(压岁钱交付以后)即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孩子即取得“压岁钱”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苏某作为小苏的监护人,其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着想,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苏某未能证明擅自将小苏存入银行的压岁钱取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小苏利益的善意处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被监护人小苏的切身利益。

父亲挪用压岁钱,儿子上法院起诉!这案子听听律师怎么说...

普法讲师建议

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培养孩子的金钱观和理财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他建议家长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区别处理,培养孩子的金钱观和理财意识。

对于尚不具备自理能力的孩子而言,最好的办法还是交给家长保管。家长应为孩子购买成长储蓄产品、年金保险、基金定投、儿童专属银行卡等。

对于已有一定自理能力的孩子而言,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压岁钱如何处理。律师建议家长跟孩子充分沟通,一起处理压岁钱,如果压岁钱金额过高的话,可以定期给孩子作为零花钱发放,或者可以协商一部分作为零花钱,一部分则可以作为存款。

有“协商”才能体现“平等”,避免出现互不理解的情况,家长给孩子留出部分压岁钱,让他们自己保管和支配,他们能感觉自己被尊重,也能对如何理财有初步的意识和规划。

对于已具有完全自理能力的青少年来说,他们更喜欢自己决定自己的东西,如果父母强制性收取压岁钱,或许会让他们产生厌恶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所以建议家长培养青少年孩子主动储蓄的意识,引导他们把压岁钱分成不同的使用部分,自己决定如何分配,家长可以监督或给予建议,但不要过多干涉。

消息来源 | 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人民法院报

本期编辑 | 邹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