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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三个美女自愿开房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2024-09-26 01:45 来源:云美集 点击:

男子和三个美女自愿开房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案例来源:小扎说事儿)

广州市天河区,一天‬晚上,48岁‬的‬李某和朋友来到去某个有名‬的酒吧玩,喝酒的过程中,看到三个年轻漂亮的女孩,一番调侃之后,李某提出给三个美女6000元,一同去开房“玩”,三个女孩均表示同意。随后,李某‬单独带着三个女孩去开房并和她们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给了三个女孩6000块,你怎么看待李某和三个女孩的行为?

一般来说,性关系发生在比较私密的场所,大都发生在只有男、女两个人在场的场合,比如私人住所、宾馆房间等。但是,也有一些人比较开放,甚至有些特殊癖好,喜欢同时和多名异性发生性关系。

在这类多人同时发生的性行为中,男生和所有参与的女生都是自觉自愿的,很多人认为自己花钱找乐子,你情我愿,各得其乐,不影响其他人,不是违法犯罪,顶多就是违反道德,受人谴责。

李某和三个女孩的行为违法吗?是否构成犯罪?

1、涉嫌卖淫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先,以金钱、财物为条件,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就是卖淫嫖娼,李某和三个女孩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和三个女孩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发生关系的前提是李某给三个女孩6000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性交易”。从事件性质来看:发生了关系,给付了金钱,四人都属自愿,李某构成“嫖娼”,三个女孩构成“卖淫”。如果李某和三个女孩单纯就是为了发生关系,但没有金钱往来,那就属于民间意义上的“一夜情”,此时并不构成卖淫嫖娼。

2、涉嫌聚众淫乱活动。

聚众淫乱,指的就是男生和女生三个以上,共同实施性行为的现象,就算李某和三个女孩之间没有金钱往来,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到15天行政拘留,并处500到1000元罚款。相比卖淫嫖娼的违法后果,聚众淫乱可以说是顶格处罚了,这也可以看出法律对这种不齿行为的零容忍。

3、四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罪。

李某是在酒吧喝酒的时候认识三个女孩的,提出发生关系的事也是双方直接沟通的,没有任何其他组织者,也没有中间介绍人。发生关系的地方是在酒店这种公共场所,酒店管理人员并不知道四人开房是为了这事,所以不存在容留卖淫。

4、四人相约聚众淫乱,涉嫌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其实是多年前“流氓罪”的衍生,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和公序良俗,根据《刑法》第301条之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要明确何为“聚众”?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参与人数达到3人或以上,并且都参与了淫乱活动,而且还要都是自愿的,才能算是聚众。如果哪个女孩不愿意,又被其他人强迫,那就涉嫌强奸犯罪。

其次,参与聚众的人不分男女,只要是超过3人聚在一起做出一些破坏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德、难以启齿并且伴随着一定的性接触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聚众。简言之就是为了追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再者,这个罪名主要惩处的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人员”,如果是首犯、初犯、偶犯,从司法实务来看,如果未造成恶劣影响,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发生场合不分公共场所还是私人领域,哪怕是在自己家里,只要是3人以上聚众淫乱,都可能触犯聚众淫乱罪。

李某和三个女生相约到宾馆发生了关系,不但构成卖淫嫖娼,还涉嫌聚众淫乱犯罪,在本案中,一名男生和三个女孩发生性关系,从概念上说,他们总共四个人,四个人一起发生性关系,就属于三个以上共同聚众淫乱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的定义;如果李某和其中一个女生自愿发生关系,并且没有任何金钱往来,那就不构成违法犯罪了。

记住:一个男人去嫖娼,嫖一个女生涉嫌犯法,嫖两个及两个以上女生涉嫌是犯罪,所以,最好不要以身试法。